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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下同)第三条的规定。孙来华作为时任董事长、王永刚作为时任总经理、刘增伟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孙来华、王永刚、刘增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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