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姑娘我姓富察氏这样理解正确吗?
在国外有一种腐败叫合法腐败,又叫民主腐败,大体上就是一名通过选举上台的官员通过出台法律将特定的地方利益输送给特定的企业。比如针对特定领域的企业予以免税,将地方工程指定交由几个大企业负责。随后等官员退休或任期届满,相关企业再请他来讲课,或者直接聘他做顾问,按照几百万美金的标准投桃报李。这种类似的腐败现象在国内也有,一般称之为权权交易。
与国外不同,这类权权交易一般全部流程都发生在任上。具体表现为:第一,相互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便利。比如,某官员利用职权帮助他人获得工程,分文不取。但是他有个人需要获得一个行政许可,这时候这个获得工程的人背后的官员同样会无偿帮助他。从形式上看,双方官员的安排都是合乎程序的,而且双方都没有吃拿卡要,行受贿。但是这个交易的的确确是一种为一己之私权力腐败,不知道的人还为官员喊冤,以为是他喜欢做人情。殊不知,他也要别人做人情呢!
第二,通过心照不宣地互相站台搞团团伙伙。这个主要就是通过相互安插对方的人到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形成一种同盟联系。比如甲安排乙的人任自己单位处长,然后乙过段时间也安排甲的人在自己单位当处长。这种相互安排表面看,既没有安排自己的亲属,下属也没有跑官要官,自己更没有买官卖官,整个过程符合程序,安排的人也并非什么都不干,或者挂名。但是地方的公权力不就变成了这些人的私产了吗?
怎么看待这种权权交易,与权色交易一样,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是没有位置的,在政务处分法上也没有单独界定。原因很简单,没有经济利益的输送难以界定。也正因为少了刑法、政务处分法的威慑,权权交易一旦发生往往都是一发而不可收拾。前不久通报的一批“大老虎”,其中很多都是利用手中人事权,审批权,执法司法权相互交换着为对方考虑的典型代表。结果不抓则已,一抓就是一大串,一个单位的重要岗位全是自己的党羽。这种现象如果再不重视,对一个单位的用人风气,对党和地方的事业和形象都有不利影响。
怎么杜绝这种行为?关键还是要破除圈子文化,让干部选拔逐渐减少人为操作空间,让更多出乎这些人意料之外的人走上领导岗位。比如,对技术性强的领导岗位推行以绩效考核来选人用人,对经常需要与群众打交道的领导岗位提高群众评价的权重,对综合性强的领导岗位,要加强领导层的集体把关。毕竟一个人好决定的事情变成几个人来决定以后,再想贯彻自己的意图,难度会增加。怎么查处这种行为,当然是要广开言路,让群众和干部来监督。对交叉用人,交叉用权的权权交易以前是不好查,现在用好大数据,把所有人际联系网络列出来,同一个单位、曾经的上下级、五代以内的血亲姻亲、党校同学、培训班同学、大学同学、研究生同学、高中初中小学同学、同一批退伍转业、同一个村子乡镇等等,还怕筛不出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