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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衡阳县驾驶人贺某曾于2022年9月6日因酒驾受到处罚,时隔半年之后的2023年3月9日再次酒驾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为醉酒驾驶。贺某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

  2023年3月9日凌晨,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在民主南路江南公园路段设卡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1时24分,贺某驾驶一辆桂K牌小轿车行驶至执勤点时,被检测出有酒驾的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贺某被送至医院抽血检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3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

  贺某承认被查获前和朋友喝酒,自己大约喝了五六瓶啤酒,散席后觉得还很清醒,且离家也不远,就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行驶。经进一步核查,民警发现贺某曾于2022年9月6日因酒驾被交警部门查获,并受到了1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随后,贺某被交警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侦办。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最终判决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2023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贺某执行逮捕。

  这是一起典型的“醉驾入刑”案例,各位驾驶员朋友千万要引以为戒!酒后开车是一种对自身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发生意外还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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